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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未經核准的外國公司人壽保險單並無遺產稅節稅效果

發表於 2010-06-01 15:39 | 閱讀 |

本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規定有關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係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另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如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單,並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的適用,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以上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網站 原文網址: http://www.ntx.gov.tw/Info/InfoHotNews.aspx?ID=9981

瑞傑理財評論:按國稅局的解釋「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遺產稅試算網址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count9.jsp ,在台灣遺產稅基本上就是富人稅,基本的免稅額最少的就是700萬,喪葬費100萬,也就是說如果核算的遺產淨值不到800萬,是一毛錢的遺產稅都不必繳的。除一般人是繳不到這個稅之外,由於目前台灣的遺產稅是10%,其實能為國家財政盡點心力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如果以境外保單費率最少要比一般壽險保單便宜一半來算,投保境外保單看來是對大家(納稅義務人跟國稅局)都好的一件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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