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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若涉不當行銷 理專佣金需吐回

發表於 2009-12-16 11:22 | 閱讀 |

銀行理財專員胡亂推銷金融商品,導致客戶損失,佣金必須「吐出來」! 金管會昨天預告新法規授權信託公會訂定「佣金索回機制」,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說,「客戶糾紛如與行銷不當有關,理專的佣金要扣回來!

金管會昨天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將明訂理專佣金計算方式必須考慮投資人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不得以受託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信託公會將在明年1月底前,訂出薪酬自律規範。

銀行局說,信託公會訂定薪酬自律規範,除了要求理專的薪酬 (佣金)必須考慮客戶風險之外,另設計分期給付或索回機制,以落實金管主委陳沖的「海豚理論」。

雷曼連動債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理專與客戶糾紛不斷,陳沖因此提出「海豚理論」,他說,理專的薪酬 (佣金)不能只考慮金額多寡,否則銷售人員為了賺佣金,可能拚命鼓吹客戶投資,甚至誇大投資績效等,但出問題時,客戶卻求償無門或由銀行收拾爛攤子。

官員說,銀行必須依照公會自律規範訂定相關薪酬辦法,必要時,金管會也會抽查,沒有訂出分期支付索回機制,或只是依投資金額多寡訂薪酬的銀行,信託公會可收違約金,金管會可能祭出行政處分,包括業務限制、暫停業務或罰鍰等。

另外,銀行信託部門運用信託財產投資國外或涉及外匯投資,必須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金融商品的名稱不得誤導客戶,也不能用客戶的存款資料進行勸或招攬,與其風險屬性不符合的投資商品,投資商品行銷文件也要事先由遵守法令主管審核。

以上出自聯合理財網 原文網址: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5310617.shtml

瑞傑評論: 這樣的規定基本上應是利多於弊,對投資人多一些保障,另外對於銷售人員來說,可以發展出比較良性的競爭狀態。

不管是銀行理專、證券營業員或是保險業務員,雖然有時候名印上面寫著「xx理財顧問」、「xxoo顧問」,其實「顧問」這兩個字是說著好聽用的,以上的金融從業人員的收入是跟他們幫客戶達成的「成交金額」有絕對的關係,簡單的說還是要做業績的啦,沒有業績這些「顧問」都要喝西北風或是被公司炒魷魚了。在「成交至上」而且是儘可能是愈大金額愈好的前提之下,對於「可能的風險」是絕對不能提的,不然客戶都給嚇跑了,怎麼成交啊?但是這麼一來,如果最後的結果是賺錢,則皆大歡喜,但如果是不幸有任何的虧損,則後面的糾紛就沒完沒了。

其實對於金融商品的銷售糾紛,在投資人這一邊也是有責任的,投資人通常喜歡聽好聽的,講到「可能的風險」則往往最後無法成交,這樣就是變相鼓勵從業人員胡言亂語、絕口不談風險兩個字。我在2007年時跟客戶談基金投資,講得客戶聽得很不耐煩,直接跟我說「如果一檔基金一年的報酬率連20%都做不到,那就不要再講了」,我只好悻然離去,我如果可以「保證」某個投資「一定」會有20%以上的賺頭,那我還來當業務做什麼?我不會自己拿錢投資,甚至把老爸、老媽…全家人的錢都借來投資嗎?把房子給抵押了,房貸利率那時再怎樣都不會超過5%…好,心情苦悶就不講了,換個狀況來說,如果那時我一再說這檔基金是如何的看好xx##%%!!,case可能就成交了,然後後面的金融風暴發生之後…不愉快的事發生,糾紛就來了。

達爾文說得好「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理專則是「有業績者生存,沒業績者淘汰,胡說八道的業績好過老實交代的。(交代可能的風險)」。金融從業人員與投資人之間是一種互動關係,絕不是一邊的獨角戲,如果投資人還是依舊喜歡聽好聽的、喜歡要求退佣,則這樣的矛盾關係則會依然常有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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