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條款 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抗稅成功

发表于 2011-07-31 14:09 浏览次数:

2010年被國稅局查到漏報1700多萬的所得,要補稅罰款800多萬,林志玲提告上訴後,官司雖然還沒有判決,但賦稅署已經先增訂「林志玲條款」,將模特兒等十類表演者,認定「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扣除額可以先扣掉45%後,再課稅。
不管是代言走秀還是拍攝MV,志玲姐姐工作滿檔,荷包也滿滿,因此去年傳出漏報1700多萬所得,被罰補稅800多萬,讓志玲姐姐不滿,多次親上法院抗稅,官司結果如何還是未知數,不過現在賦稅署已經增列林志玲條款,明訂表演人當中,演員、歌手、特技表演人、模特兒等十項職業,薪資扣除額可以先扣除45%的費用後,再課稅,和一般上班族薪資扣除額10400元差很大。

不過國稅局說這項規定還是有前提,「模特兒」名列「表演者」收費標準內,讓十種演藝人員都可以適用,志玲姊姊抗稅成功,也幫演藝人員爭了一口氣。

引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6/11/2s7s4.html

林志玲條款 – 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抗稅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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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過期新聞

林志玲條款 模特兒減稅
所得可扣除45% 年賺500萬 稅金省70萬
2010年 10月22日



林志玲條款

【財經、娛樂中心╱台北報導】名模林志玲補稅爭議持續延燒,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提案通過「林志玲條款」,要求財政部今年底前將模特兒、主持人等表演人員的演出成本比照演員、歌手等其他藝人,可適用執行業務所得。以年收入五百萬元估計,模特兒、主持人每年可省下近七十萬元所得稅。

比照藝人
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定,林志玲是凱渥經紀公司僱用的員工,收入只能扣掉十點四萬元的薪資所得扣除額,並非林志玲指稱的是凱渥合作夥伴,她的收入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無法扣除百分之四十五的費用後再課稅,需補稅六百八十四萬元,林志玲決定上訴,財委會昨通過的新法案對林志玲有利。

徐乃麟:統一稅目
歌壇天后張惠妹笑稱自己是「有收入就繳稅」,全權由會計師處理,她的經紀人陳鎮川表示:「沒有藝人想觸法,政策愈清楚愈有跡可循,就愈不會有狀況。」
主持人徐乃麟則說:「主持人應該要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只要政府統一稅目,不要讓藝人報稅時不知所措、產生錯誤就好。」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清秀指出,目前稅法中雖明定「表演人士」收入可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哪些行業算表演人士,財政部始終講不清楚,對這項提案樂觀其成。但業務員林先生說,看到別人領那麼多所得,又可以抵那麼多稅金,十分羨慕。

財長:年底前檢討
立委盧秀燕昨在財委會審查預算時指出,稅務人員對模特兒所得課稅,常是自由心證,模特兒演出成本無法比照演員、歌手等其他藝人將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五列為費用,有歧視模特兒行業現象,希望財部年底前檢討模特兒等職業行業適用的同類費用標準。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什麼契約,財部並不清楚,所以應先釐清到底是僱用關係還是執行業務,若有必要再進一步檢討。他強調,行業別歸類每年檢討一次,若有需要可依新的行業別來訂定,會在年底前檢討,再視狀況決定是否新定一個行業別。
林志玲昨表示,目前抗稅官司已請律師和會計師處理,不多作回應。凱渥同門名模花花雖表示都由媽媽報稅,對稅務不清楚,也支持林志玲爭取的立場,「模特兒所得稅都是報執行業務所得,不應該報成薪資所得。」
伊林名模蔡淑臻說:「模特兒工作本來就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和經紀公司不是受僱關係,也沒領公司底薪,若提案真的通過,更有公平性。」

財部挨批霸王條款
此外,立委賴士葆質詢指出,財政部和民眾打官司比例居全國冠軍,是民怨最高部會,財政部用了很多霸王條款,以解釋函來處理爭議案件,但有的行政函令近四十年未檢討,根本不適合現在環境。他要求財部年底前檢討解釋令現況,不要再拿不合時宜的案件追稅。李述德表示,將盡可能檢討。

林志玲條款 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抗稅成功

新光吳家錄:IFRS二階段 保險業會倒光

发表于 2011-06-29 10:24 浏览次数:

新光人壽副董事長吳家錄昨(28)日指出,如果台灣的保險業完全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預期保險業屆時必須增提2兆元的驚人準備金,不到兩年,所有保險公司全部倒光。

吳家錄所指的,是IFRS4「保險契約」第二階段(PhaseII)。金管會計劃在2013年實施的IFRS,是針對保險會計,僅實施「第一階段」,尚未決定「第二階段」的實施時間。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第二階段研擬實施時間表,預計年底才會定案,最快2015年實施。

吳家錄說,2兆元的責任準備金不是隨便喊喊,是根據保險契約精算後的結果。如此龐大的準備金額度,即使是國泰、新光、南山等龍頭公司都受不了。對台灣保險業而言,IFRS吃下去不是「營養品」,是「毒藥」。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回應說,政府一定會考慮台灣保險市場現況,絕不會貿然實施保險會計的「第二階段」,也沒有實施的時間表。

國泰金總經理李長庚也發表看法指出,他相信台灣的監理官,不會這麼沒有「sense」。

「拿歐洲的會計制度,硬套在台灣身上,適合嗎?」李長庚說,歐洲保險公司社會安全制度完善,保險公司都以投資型保單為主,必須提存的準備金有限。但台灣發展投資型商品僅八年,發展落差太大。

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會計,第一階段是要求「資產」(如股票、債券、不動產等)以市價來評價。第二階段是「負債」(即保單的責任準備金)也要得以「公平市價」(即市場利率)測試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性。

吳家錄昨天出席由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主辦的「2011保險信望愛獎」,他呼籲,金管會要實施IFRS保險會計第二階段,務必要先請各公司先模擬試算,否則就是判保險公司死刑。

摘自聯合新聞網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6426943.shtml

萬一保險公司倒閉的情形發生 中國大陸篇

发表于 2011-06-15 08:21 浏览次数:

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如果倒閉了?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的監理機構是中國保監會,主要相關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在<<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安全性相關條款,摘錄如下: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第九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制定。

請點擊觀看視頻「保險公司倒閉了怎麼辦」。
 

萬一保險公司倒閉的情形發生 台灣篇

发表于 2011-06-13 08:17 浏览次数:

萬一台灣的保險公司倒閉,保單解約只能領回解約金的2成,身故保障打9折且以300萬元為限。

不管壽險公司是被接管、遭勒令停業或甚至是解散,在甚麼事情都可能發生的現今社會,民眾仍然要有最壞的心理準備,對於萬一壽險公司不幸倒閉啟動安定基金機制時,可從安定基金獲得哪些保障也應該有所了解。

根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與限額」的規定,保險商品專設帳簿部分並不適用,也就是說,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的部分並不在安定基金墊付的適用範圍。其實,投資型保單投資的錢是入分離帳戶,且由銀行保管,就算壽險公司倒閉也不會影響保戶的權益。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的範圍與限額

①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②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每年最高以20萬元為限。

③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

④解約金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2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⑤未滿期保險費: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40%。

⑥紅利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10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評論:萬一台灣的保險公司倒閉?其實這個問題沒有意義,因為台灣的保險公司根本不可能倒閉,君不見如國華人壽資產淨值為負數百億依然屹立不搖,再大的財務黑洞也可以由納稅人的辛苦錢來填補,只要台灣官員們一聲令下、全民一齊買單,相信可以不斷創造台灣經濟奇蹟。

請參閱


從國華人壽淨值為負579億 看金管會的監管能力
  2009-12-03


台灣金併國華人壽 喬好了
  2011-03-09

萬一保險公司倒閉的情形發生 香港篇

发表于 2011-06-10 10:52 浏览次数:

香港做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相關法規齊備、監管嚴格,但許多人在考慮到香港投保axa國衛人壽、AGEAS富通人壽、ing人壽(百慕達)、AIA人壽(百慕達)、TransAmerica全美人壽(百慕達)時,仍不免希望對於香港政府如何保證保險公司的安全性能進一步了解。下文僅就香港保監處對於獲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監管做為,節錄摘要整理如下:

授權規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的規定向保險業監督申請授權經營。
《保險公司條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組成及註冊,並包括《公司條例》第XI部所適用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公司條例》第XI部載列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有關條文。
《保險公司條例》第6條規定,除獲授權保險公司、勞合社或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承保人組織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只有符合《保險公司條例》第8(2)及8(3)條內的授權規定的保險公司,才會獲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償付準備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須將其資產多於負債的數額,維持在不少於條例規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投保人士在面對保險公司在不可預知的情況下(例如當其經營業績或其資產與負債的價值出現不利波動時),出現資產不足以應付其負債的風險時,提供合理的保障。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有不同的規定: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償付準備金以下述較大者決定:

有關保費收入在2億港元以內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有關保費收入超逾2億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或有關未決申索在2億港元以內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未決申索超逾2億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
惟償付準備金須最少為1,000萬港元,如保險公司經營法定類別保險業的直接業務,則償付準備金最少為2,000萬港元。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
償付準備金由下述較大者決定:
200萬港元;或按照1995年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所釐訂的數額(大概為數理儲備金的4%及風險資本的0.3%)。

在香港維持資產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5A條規定,除專業再保險公司及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外,所有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須在香港維持一定的資產,數額不少於其香港一般業務淨負債的80%及因應該業務而適用的償付準備金的總和。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一旦保險公司無償付能力,它們將有資產在香港以應付香港保單持有人的申索。根據香港有關無力償債的法例,此等索償較普通債權人優先獲得賠償。

管理人員及股東的適當人選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13A及13B條的規定,任何出任保險公司的董事或控權人的人士,必須是擔當此等職位的合宜和適當人選。在進行適當人選測試時,保險業監督除考慮其他因素之外,亦會把申請人公司董事或控權人的品格、履歷及經驗加入審議。
為提高此項規定的透明度,保險業監督已制定一冊有關《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說明其在執行此項規定時所考慮的因素,讓有關人士了解。

足夠的再保險安排
《保險公司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須備有或將會作出足夠安排,為其擬經營的保險類別的風險作出再保險。
此外,申請授權的保險公司亦須符合由保險業監督發出的《授權指引》[PDF]中臚列的其他條件,以確保申請人具備足夠的財力和有能力為投保人士提供足夠水平的服務。保險公司在獲授權後仍須繼續遵守這些條件。該指引第11項列舉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申請人,不論申請人是在本地或海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申請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須同時符合該指引第12項列舉的規定。如申請人屬在海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則須進一步符合該指引第13項列舉的規定。不過,海外申請人可以選擇在香港成立一間附屬公司辦理申請事宜,在此情況下,該指引第13項列舉的額外規定則不適用。

對保險公司的干預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7至35條賦予保險業監督權力,在保險公司出現令人關注的情況時,採取適當行動,以維護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這些行動包括:

限制保費收入
限制投資
規定由獲認可受託人保管資產
要求進行特別的精算調查
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保險索償投訴局(以下簡稱「投訴局」)由保險業在1990年2月成立。截至2005年4月29日,投訴局共有122名成員。投訴局成立了一個獨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該委員會可根據公平及合理的原則,在不受保單條款局限的情況下作出仲裁,為索償人提供一個具效率及無須花費大量金錢的途徑,解決就私人保單提出申索所引起的糾紛。投訴局有權就每宗個案作出最高達八十萬港元賠償的判決。
以上引用香港保監處官方網站內容原文網址:
http://www.oci.gov.hk/chi/framework/index_01_01.html
http://www.oci.gov.hk/chi/framework/index_05.html
http://www.oci.gov.hk/chi/framework/index_06_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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